駁魏亮《專欄作家與賣身契》
發(fā)表時間:2012-06-02 17:08: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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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欄作家簽定合同無可非議
——駁魏亮《專欄作家與賣身契》
魏亮先生在《專欄作家與賣身契》一文中說:“胡長根發(fā)表文章如同展示其賣身契一樣。據(jù)可靠消息稱:胡長根與公司簽定了合同,大體內容是必須每天至少發(fā)表一篇文章,另拉客戶金額多少多少。酬金是多少多少?上攵L根每天必須要完成至少一篇以上才能達到其硬性任務,即酬金的多少,否則與酬金掛鉤的業(yè)績將受損。如此這般如同賣身契一樣。”(見5月31日《中信網(wǎng)》、《賽鴿天地網(wǎng)》、《中鴿網(wǎng)》)
這里,魏亮先生將胡長根與科匯公司簽定合同定為“賣身契”。他還說:“我以我筆寫出感悟、體會、心得、思考和觀察。我的文章都是獨立性的感知,不受任何人指派,或者是指使與安排!薄拔覜]有以報道文章的形式像胡長根作為賣身契一樣寫文章!卑次合壬鲜稣f法,有意給人造成這樣印象:胡長根先生是出買靈魂、賣身的專欄作家。
胡長根先生是出買靈魂的專欄作家嗎?否!胡先生專欄任何一文均否定“出買靈魂”論。我們看到的是:胡長根先生對促進中國賽鴿運動的鼓與呼、無私奉獻、仗義執(zhí)言!
胡長根先生是否與科匯公司簽定合同?筆者無須向胡長根、科匯公司核對(無論是否有合同)。即使如魏亮先生所言“可靠”,但是,也無可非議。因專欄作家發(fā)表多少文章是本人權利,他人無權干涉。只要文章實是求是,包括實是求是宣傳科技產品!而鴿界正需要這樣的文章和正面宣傳!
如果胡長根先生與科匯公司雙方簽定了“合同”,從魏亮先生文中所述也是正當、合法的。
眾所周知:根據(jù)法律,當事人雙方簽定合同是合法民事行為。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之間設立、變更、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(xié)議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通則》第八十五條規(guī)定:“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、變更、終止民事關系的協(xié)議。依法成立的合同,受法律保護!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四條規(guī)定:“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!备鶕(jù)合同法規(guī)定,如果胡長根與科匯公司依法簽定有合同是光明正大的,并受法律保護。因此,魏亮先生不得非法干預!
《中信網(wǎng)關于近期“聲討”事件的公開聲明(2009-9-29)》一文批露:魏先生曾獲得“‘2008年度優(yōu)秀活躍記者稱號’并獲得獎牌和補貼。魏先生因熱情報道賽事,不辭勞苦多方奔波,今年年中曾多次來電要求我站報銷汽油費、電話費等相關費用,我站考慮其無私奉獻甚多,功勞頗高,故為其適當補貼了車馬費用。”這雖不是合同,但雙方自愿,同樣,他人不能干預!
魏亮先生說:“對于批評,我會隨時改正,對于善意指出,我會感謝!
魏亮先生改正嗎?言行一致嗎?筆者拭目以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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